2014年9月25日星期四

参天的酸果蔓树冠下的法轮功


英文见http://www.facts.org.cn/ebook/201402/03/t20140203_1381709.htm
犯罪证据在法律上分直接和间接两种。比如,甲杀死了乙并在凶器上留下了指纹,这就是直接犯罪证据;而间接证据是甲与乙有仇,但甲没有不在乙被杀现场的证明。
间接证据不能证明犯罪,只能证明有可能犯罪,也可以对直接证据作进一步确认。因此,仅凭间接证据的指控是不成立的,任何一个律师都可以把间接证据撕得粉碎。例如,律师可以这样质问,被杀者有10个仇人,6个没有不在场证据,他们中谁是凶手?仅凭间接证据,指控不能成立”——这是律师最铁的反驳词。因此,检查官先生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。
当然,如果凶手是个有文化的,擦掉了凶器上的指纹,在找不到证人的情况下,检察官不得不立足于现有的证据。而乔高和麦塔斯恰恰以此为由,在《取证的困难》这一章节中写道:中国很遥远,又不让我们去那里,犯罪凶器——手术设备和器械,与普通医院的也没有差别,因此,我们不得不依据现有的证据。
正因为如此,理论推测是两位作者惯用的手法,调查报告中的字里行间充斥着这样的论调:间接证据虽不能证明犯罪,但没有间接证据的犯罪是不可能的。
证人提供了证词,但法轮功证人的证词也不是直接的证据——在此不想涉及证据的可靠性问题,只想指出一点,证人的证词中没有说我看见的,而只是说我听到的某某跟我讲的,这些都不能算作直接证据,只能是间接证据。
如果证词不能被证实是事件发生当场的第一手信息的话,倒也罢了。但更大的漏洞是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证词互相矛盾,且证词与器官移植、外科手术、医学卫生等常识不相符,证人连该知道的常识都不知道,难道会对无从知道的东西知道得比一般人多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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